先给结论:跟税务机关的纳税争议要复议,得先按决定把税款、滞纳金缴了,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再在60日内提申请。顺序搞反,申请多半会被驳回。
第二条:不是所有争议都要先缴税。处罚、强制执行、税收保全这三类不设缴税前置,可以直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第三条:60日是硬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天起算,超期很难补救。
一、先分清是纳税争议还是处罚争议
这两类走法完全不同,混在一起办,容易两头落空。
纳税争议,指的是对征税行为本身有意见:该不该征、征多少、税率适用对不对、税前扣除能不能扣、核定征收合不合理。
这类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一款: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大白话就是先给钱,再讲理。
处罚争议,指的是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这类行政处罚不服,或者对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这类适用第88条第三款: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求先缴税。
分不清的时候看文书类型。《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常对应纳税争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应处罚争议。两份都收到的,要分别走两条线。
二、向谁申请
税务系统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不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而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具体到广州的企业:
对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行为不服,向它所属的税务局申请;
对税务分局、税务所作出的行为不服,向所属税务局申请;
对区税务局作出的行为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
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担保决定不服,也按上面的规则申请。
三、60日期限怎么算
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
文书直接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准;邮寄送达的,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视为送达。
几个常见误区要避开。
以为还在跟专管员沟通,期限就能停。不能,沟通不产生中止效果。
以为申请了延期缴税就能顺延。不能,这是两回事。
以为筹钱期间不算。也不行,缴税和申请是两个独立动作,期限不因筹钱暂停。
确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说明情况申请继续,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认定,不要把它当成万全手段。
四、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清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主体资格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税务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缴税凭证或担保凭证。这是前置条件的关键证明,缺了多半不予受理。
事实证据。合同、发票、账簿、银行流水、记账凭证、成本核算资料。
此前的陈述申辩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回复。
五、审理要多久
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比如罚款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情形。
六、复议期间能不能暂停执行
原则是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例外有几种: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不停止执行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申请停止执行的,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担保。
七、复议之后的路
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进入诉讼阶段,纳税争议的前置缴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审理的重点是征税行为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规。
八、几个能把事情做扎实的动作
第一,把争议点拆细。不要笼统说这个税不该交,要具体到哪一笔收入、哪一个扣除项目、适用哪一条政策。
第二,政策依据成对提交。主张适用某项优惠或扣除的,把政策文号与自己的业务事实一一对应。
第三,程序问题别漏掉。检查程序、告知程序、听证权利是否落实,这类问题举证成本相对低。
第四,先算经济账。滞纳金按日加收,拖得越久成本越高,把复议可能争取到的数额与时间成本放在一起比较再决定。
九、复议与诉讼怎么选
纳税争议的顺序是法定的:必须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处罚争议可以二选一,也可以复议后再起诉。
倾向复议的理由:不收费,周期相对短,复议机关对税收政策口径通常更熟悉,还可以一并审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倾向直接起诉的理由:法院在程序审查上更严格,对取证程序、告知义务的审视更为细致。
一项常被忽略的权利: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这里不包括规章。如果认为所依据的某份通知、批复本身不合法,可以在复议中一并提出。
十、几个容易漏掉的细节
复议不收费,也不强制委托代理,但材料质量直接决定结果。
纳税争议在复议期间,此前已缴的税款不会自动退回,要等决定作出后按决定执行。
纳税信用评价可能因欠税、欠缴滞纳金受影响,申请复议本身不阻断评价流程,需要另行沟通处理。
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被告是复议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十一、广东众瀚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众瀚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国际金融城,执业许可证号 31440000MD8326301N。全所在职专业人员 62 人,其中高级合伙人 6 名、专职执业律师 30 名,另配注册会计师 4 名、注册税务师 4 名、知识产权专项顾问 8 名;涉税事项由执业律师与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共同办理。
承接范围:涉税行政复议与诉讼、税务争议协商、税务稽查辅导、税务合规体系建设、涉税犯罪刑事辩护、虚开发票与逃税骗税案件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商事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商标专利确权与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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